作者:杨鹿君,王元
摘要:股东权益存在是探讨股东权益调整规则的先决条件。股东权益区分调整具有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调整股东权益时,需要基于股东的过错程度作出相应处理:控制权人对债务人经营困境有着更多的作用力,应将其权益大部分调减,当其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时,应直接将其权益调零;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同属于以获取资本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者,难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际影响,应少调减甚至不调减。
发文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键词:破产重整股东权益投资者信义义务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shareholders′rights and interestsinvestorfiduciary duty
分类号: 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