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年第6期136-141,共6页

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度借鉴

作者:高建勋,高明俊

摘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极大,在国际层面主要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其进行规制。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存在POPs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POPs排放标准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追责赔偿制度缺位等不足。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POPs减排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需要探寻中国履约减排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制度实践的优点,以便建立和健全履约协调减排机制、POPs排放标准制度和POPs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这既是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践约行为,也可为中国日益严重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发文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POPS协调减排责任保险

分类号: 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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