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裴敬伟
摘要:农村环境问题复杂,多种类型污染与生态破坏相互交织,仅靠国家通过制度构建进行规制难以应对,自发秩序的生成应是农村环境法治的重要路径.日本在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重视里山里地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生成机制,采取包括强制性协议和自愿性协议在内的合意措施,确认环境保护相关习惯的法律效力,保护和改善了环境.我国在农村行政资源匮乏情况下,更应促进农村环境保护自发秩序的形成,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协议制度,确认相关习惯与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以实现农村环境法治.
发文机构: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治问题强制性协议自愿性协议习惯法农村生态环境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he problems of rule of lawcompulsory agreementvoluntary agreementcustom law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分类号: F323.2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