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长健,史东伟
摘要:对于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2种形式来实现,把基因污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行政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由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此外,实现基因污染的社会化救济和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也是基因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发文机构: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基因污染损害基因污染侵权社会化救济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genetic pollution damagegenetic pollution infringementsocialized remedyliability insurancedamage compensation fund
分类号: 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