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娟,滕艳军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有相当的困难。文章分别对上述四情形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做了探讨,并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婚姻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发文机构:广西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过错举证责任divorcedamage compensationfaultresponsibility of presenting evidence
分类号: 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