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新胜
摘要:受英国海商制度的影响,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拟议中的《民法典》(草案)也承袭了这一规定。该项规定虽然简洁、明确,但却过于强调本国法的适用,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实际上,尽管各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冲突严重,法律适用规则也相互歧异,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当尽量摈弃本地法主义,用更为周密、完整的条文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既得权。
发文机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法律冲突既得权maritime lienschoice of laws conflict of lawthe vested right
分类号: 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