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安全
摘要:对于计算机数据,人们通常根据其输出表现形式而将其归并于视听资料或书证之范畴.如不从本质特性而简单地以输出表现形式作出这种划分是极其不妥的,也难以保证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本文从表现形式、内容、技术三方面阐述了计算机数据与视听资料和书证的本质区别,并在进一步论证其证据属性基础上得出结论,计算机数据应成为一种独立证据.
发文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关键词: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书证刑法证据性质定位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分类号: 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政治法律—法学]D915.3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