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年第1期115-118,共4页

论医师“走穴”的法律性质及民事责任

作者:邓蕊,李文华

摘要:"走穴"是医师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技能为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实施诊疗的行为,与外出会诊、非法行医有着严格区别。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合同关系,与"走穴"医师建立雇佣合同关系,但是,医师与患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医疗损害中,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权利人选择一种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再根据雇佣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两者之间责任的分配。

发文机构: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医师“走穴”医疗合同雇佣合同民事责任

分类号: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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