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定娓
摘要:企业的诸多交易需借助合同来完成,但企业宣告破产后,不可避免会留下一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文将这种合同称为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这些待履行合同,与破产企业、合同相对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破产法》对《合同法》中若干条款对比进行了限制,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使其放弃没有多少利益的合同,继续能使企业财产增值的合同。但相关条款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而困难,本文对《破产法》中相关问题作了分析和研究。
发文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企业破产法待履行合同选择权
分类号: D922.219.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