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寅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使得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从员工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可使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法律上可责。对用人单位进行救济,即对侵权员工的非难方式,应因员工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进行特殊设置。
发文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商业秘密员工竞业禁止保密义务
分类号: 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