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海
摘要: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发文机构: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局限性
分类号: 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