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年第1期 29-31,共3页

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作者:陈海

摘要: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发文机构: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局限性

分类号: 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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