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 · 2004年第12期 29,共1页

国务院:拖欠工资加倍罚款

摘要: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干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键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劳动者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罚款支付国务院差额

分类号: T-652[一般工业技术]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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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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