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研究 · 2016年第3期186-192,共7页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路——以对个人破产“条件不成熟论”的批判而展开

作者:李帅

摘要:目前,学界对于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仍有争议,认为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的理由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容易诱发大规模逃债现象等。但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并非是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条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并不会导致大规模逃债行为。目前,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限制高消费、参与分配等制度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雏形,也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和有限豁免原则,辅之以配套的破产法院改革和银行破产规则,以满足法治市场中负产者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发文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负产者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债务免除破产法院debtor to bankruptcypersonal bankruptcysystem to lose fightsdebt reliefbankruptcy court.

分类号: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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