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曦,周林彬
摘要: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认为公司法监管可以提高公司绩效,但是法律的过度监管也会损害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保护不能以损害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为代价。我国现有公司法实施体制应该充分发挥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辩护的司法体制的功能,并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而不应过度依靠行政执法(证监会执法),以实现投资者保护与管理层保护的平衡。
发文机构: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公司法投资者保护公司绩效双面效应corporate lawinvestor protectioncorporate performanceDouble-side effect
分类号: F208[经济管理—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