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旭初
摘要:2020年12期我们谈到,决定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的关键因素是其在所处的特定的农业产业或农业产区中的“生态位”。一方面,生态位更为不利的小农户亟待提高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无疑是理想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生态位并不理想,运营水平较低,正处在建设和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应明确指出,在市场经济情境中,农民合作社与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其他主体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市场契约关系,必然按照市场规则(而绝非别的什么规则)进行交易、竞合。
发文机构: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小农户市场契约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组织化程度运营水平市场经济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