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人类别、事业目标、民主管理、人事兼任等方面的共性,更容易使两者有效融合,从而彰显相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公司的制度优势。如果农村集体经济入股专业合作社既不采取“保底收益+盈余分红”利益分配方式,又无法落实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不如借鉴小岗村的经验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公司,以便避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的破坏。
发文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小岗村入股公司有效融合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