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 · 2021年第3期45-46,共2页

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我国合作社发展新特点

作者:孔祥智

摘要:讨论这个话题,首先要界定一个基本概念,那就是合作社和企业的关系是什么?就性质而言,合作社就是企业,当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要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本身就说明它是一类市场主体,或者说是一类企业,只不过这类企业是按照合作社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但对外经营时则完全按照企业方式,否则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更谈不上为成员谋求利益。

发文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市场监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对外经营注册登记特殊类型发展新特点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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