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彦丽
摘要: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来历不同、目标不同、功能和定位不同,各有优劣势,有更多的机会互补与协作,而不是一个取代另一个。鉴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人地条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将共同构成中国的微观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这里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和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的主体,前者主要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后者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可以为微观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化服务,这两种组织,来历不同、目标不同、功能和定位不同,各有优劣势,有更多的机会互补与协作,而不是一个取代另一个。
发文机构:河北经贸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小农户经济合作社专业大户优劣势
分类号: 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