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秀杰
摘要:目前,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是胎儿有无权利能力的问题,而是胎儿能否就其出生前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对胎儿利益保护应注意下列问题:侵权行为的多样性、间接性,父母能否成为侵权主体?父母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对这些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胎儿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发文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胎儿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分类号: 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