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史 · 2020年第1期45-62,共18页

地权有关问题再讨论——兼答曹树基先生

作者:刘志

摘要:押租特别是永佃押租,常与一田二主相牵涉一起,难以区分。押租其实相当于佃户典入田面权,也形成地权的分割和广义上的一田二主。永佃押租以及垦荒永佃形成的“相对的田面权”,并非是永久彻底的地权分割,佃户可以退佃但不可以出卖田面,与“绝卖”意义上一田二主的“公认的田面权”相比,其实质区别是相当于土地交易中典与买卖的不同。因此,“相对的田面权”向转化“公认的田面权”的关键是佃户可以出卖田面,而同时地主不再为退佃及退还押租金或垦荒工本费负责,相当于完成典向绝卖的转化。传统社会民间土地市场中,地权可以多形态、分层次、分时段的交易。

发文机构: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关键词:押租永佃一田二主相对的田面权公认的田面权Yazupermanent tenancyOne field Two ownersrelative Tianmian rightspublicly recognized Tianmian rights

分类号: S-09[农业科学]K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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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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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Histor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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