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刚,肖晖,雷用剑,赵明珠,林颖瑶
摘要:(接上期)第三部分各国关于商标共存制度的现状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报告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相互影响自己的商业活动。[25]国际商标协会(INTA)将商标共存协议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使得相似的商标可以共存,而不存在任何混淆的可能性;允许双方制定规则,使彼此商标可以和平共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记,通常应受地理边界限制”。
发文机构: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商品销售商标共存协议市场主体混淆的可能性制定规则商业活动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