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伟阳
摘要:“SA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已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星中国公司”)负责“SAMSUNG”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被告人郭明升,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的七八个月时间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三星中国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款型为I8552的三星手机裸机及其配件进行了组装.
发文机构:河南理工大学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利益三星电子最高法院授权许可管理和保护特别授权指导案例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