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瑛晗
摘要:所谓非传统商标,即常见的文字、图形、数字等可视性平面表达之外的新型商标,如动态影像、声音、三维立体标志等。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要素范围,于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加入了三维标志的规定,2013年第三次修改又删除了可视性的特征,加入声音商标的类别,由此形成现今第八条的要素种类。
发文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杈研究中心
关键词:非传统商标法经济学声音商标商标申请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动态影像三维立体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