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标 · 2020年第12期43-46,共4页

在“免费”提供的配套商品上标注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宋瑶

摘要:酒店、度假区等经营者在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服务的同时,亦会为消费者提供配套的"洗发液、洗涤剂、牙膏"等日常生活用品。在配套商品上标注酒店相关的商标,以示服务的统一性,并增强系列品牌的联系和知名度,既符合商业惯例和经营需要,亦体现其对商标的使用具有积极真实的商业动机和主观意图,客观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效果,可以认定其对该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发文机构:不详

关键词:商品来源日常生活用品商业惯例餐饮娱乐商业动机洗发液度假区商标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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