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强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该条之中,前半段规定应保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肖像权等,后半段是对尚未注册但已经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此项权利即为“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
发文机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不正当手段商标权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