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标 · 2020年第11期35-38,共4页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先商标归属的认定--兼评“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张悦

摘要:一、跌宕起伏的"江小白"案(一)基本案情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广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经异议[1]、异议复审[2]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诉争商标先后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

发文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关键词:广告公司白酒业在先商标《商标法》无效宣告基本案情新蓝图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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