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静波
摘要: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不负有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义务。对于商标因具有"其他不良影响"驳回申请,判断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综合考量"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性质及判断在实践中具体化、类型化的程度,以及申请商标的具体内容等因素认定。对于申请商标以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为由被驳回申请,判断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综合考量商标代理机构的能力,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个案其他因素综合认定。
发文机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关键词:商标申请近似程度合理注意义务其他不良影响综合考量在先商标驳回综合认定
分类号: D92[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