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年第4期62-69,共8页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

作者:黄亚洲

摘要:救济客体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源性问题,关乎是否适用民诉程序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和制度设计。但是救济客体并不明确,阻碍程序适用和制度发展。传统的利益划分界限模糊,应当另辟蹊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向环境侵权行为,但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众多私益之和以及国家和集体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均不属于救济客体,环境本体利益才是救济客体。从环境污染案件中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出发,以水污染为例区分环境本体利益。另外,环境本体利益由人类共创共享,具有无主性和独立性的特性。虽然受主体问题制约,现阶段环境本体利益仍然属于民事利益,然而部分利益可以发展为民事权利。环境本体利益有成长为民事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途径包括宪法权利转化为私法权利和环境本体利益的上升飞跃。通过理论、立法和司法的共同努力,积极推动环境本体利益成为法定民事权利,予以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发文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本体利益民事利益民事权利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environmental ontological interestscivil interestscivil rights

分类号: F20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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